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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办法及细则
文章来源:时间:2017-12-04

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各级红十字会灾害应急能力,进一步促进红十字物资储备库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总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县(区、旗)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的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会、省级红十字会组织的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工作和县级(含)以上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 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坚持依据实绩、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差异、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分类

第五条 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评定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六条 总会、省级红十字会为主要评定单位,红十字物资储备库一级、二级评定工作由总会组织,三级、四级评定工作由省级红十字会组织,并将评定结果报总会备案。等级评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首次评定,参评单位可在自评基础上,向评定单位申报拟评等级,经评定单位考评后确定等级,此后每三年由评定单位进行等级复核,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降级。如需申请升级,需在等级复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提交自评报告和升级考评申请,由评定单位纳入评定工作范围进行考评定级。

第八条 等级评定由各级红十字会按照“向评定单位提出物资储备库等级评定申请”——“评定单位备案并列入评定计划”——“申请单位自评”——“本级红十字会审核”——“向评定单位提交自评报告”——“评定单位组织评定”——“评定单位公布评定结果”的流程实施。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经评定确定等级后,由评定单位授予相应等级牌匾,牌匾样式由总会统一设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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