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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时间:2017-01-30

福建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执行能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的项目是指在本省辖区内实施由红十字会援建的各类项目。项目应当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与能力,符合当地弱势群体需求与政府发展规划的民生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受援单位实施管理,相关红十字会逐级监督落实的机制。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申报程序。项目所在地红十字会负责筛选论证项目,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并拟写项目计划书经设区市红十字会复审盖章后,报送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业务相关部室组织评估项目可行性,形成评估报告后报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审定。

由总会及其他境内外红十字组织援建的项目,由省红十字会负责按援建方要求组织报送。

第五条  项目范围。以困难地区的农村、城市社区为重点,注重生命健康、人道关怀与可持续发展,包括社区备灾、健康、志愿服务等博爱家园、民生项目方面。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级须成立红十字组织或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2、以民众所需、社区所急,政府支持、群众参与,带动力强、示范面广、受益度高的项目为主;

3、项目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具有人道传播意义;

4、当地主要媒体对项目目标收益、时间进度、执行情况等可进行大力宣传;

5、在项目地醒目位置树立碑记,记载捐方善举;

6、实施地点在福建省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  申报材料。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信息(项目全称、项目负责人信息、实施地点及类型、项目背景、项目目标、受益人群、综合效益分析等);项目资料(立项依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工程设计图等);项目管理(项目运行监控管护、项目风险等);援助资金捐赠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批原则。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需符合当地发展的整体规划,不能与当地政府部门规划的项目重叠,避免重复建设。综合考虑地区实际,当地红十字会已理顺管理体制且政府配套支持到位,适当向山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  批复程序。项目经相关红十字会申报、审核,省红十字会业务相关部室负责项目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后,报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审批。

对已批复的项目和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则由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重新报送项目调整方案,按照程序申报获批后方可实施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指导主体。在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红十字会业务相关部室负责项目的日常指导,提出援建款拨付建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等;市、县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了解项目执行情况、转拨援建款、转报有关项目资料。

受援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

1、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项目协议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施工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2、项目启动后,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中应注明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援建单位等主要建设信息,以便更好地宣传援建项目。

3、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定期不定期地向援建单位或捐赠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捐赠人实地考察项目。

4、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各个环节的图片、报告、文字资料,做好资料报送、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监督。

1、项目建设接受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红十字会依据职责参与项目监管,重点保证援建款的合理合规使用和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不力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2、援建项目均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县的报刊、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坚持预算制度、申报制度、审批制度、审计制度,严格按“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管理方式。项目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专款专用、张榜公布、透明使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实施方式。对于项目资金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对达不到招投标限额的,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经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省红十字会根据协议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二至三期以银行汇款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红十字会指定专用账户。其中,使用总会、兄弟红十字会及境内外红十字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按其有关要求转拨资金。

1、第一期项目款额为全部项目款的30%。援建项目正式立项、签署协议书并上报《开工报告暨申请下拨第一期援建款的报告》(附开工照片、建筑承包合同副本、设计图纸、项目管理小组、招标文书,账户信息等资料)后,即划拨第一期项目款。

2、第二期项目款额为全部项目款的40%。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暨下拨第二期援建款的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度,附上项目阶段照片)并经审核批准后,即划拨第二期项目款。

3、第三期项目款额为全部项目款的30%。上报《竣工报告暨申请下拨第三期援建款的报告》(附项目全景照片、碑记照片、内部照片、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等)并经审核批准后,即划拨第三期项目款。

第五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移交。项目竣工后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红十字会组织全面自查验收,合格后向省红十字会报送竣工验收报告,省红十字会审核验收有关材料,必要时组织实地验收。项目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红十字会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八条  标志标识。建成后的项目统一命名为“红十字博爱XXX”,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二十条  作用发挥。通过发挥项目资金引子作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建立健全基层红十字工作活动阵地,搭建红十字文化传播平台,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展、吸纳红十字志愿工作者,成立多种类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力求达到“实施一个项目,整合一批人道力量,带动一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方服务。各级红十字会应为捐赠方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方的咨询和实地检查。项目奠基或竣工时,可邀请捐赠方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方提交项目竣工报告书。鼓励项目建成后与捐赠方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为福建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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