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红十字会关于福建省县级
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民管〔2017〕29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红十字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问题
县级(含)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见附件);
(二)当地编制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红十字会提交相关材料后,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
二、关于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问题
县级(含)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可通过民政部网站查询。
三、关于红十字会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问题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红十字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