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FUJIAN BRANCH
当前位置: 社会捐赠信息>项目介绍
社会捐赠信息
福建省红十字希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时间:2010-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红十字希望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希望天使基金),是以救助贫困家庭白血病儿童为主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属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帐户,为福建省红十字会倡导实施红十字健康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希望天使基金的管理,遵循体现雪中送炭,尊重捐赠意愿,坚持量入为出,实行定额救助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希望天使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形式合法收入。
第五条 筹资形式
(一)设立冠名基金。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基数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在本基金名下设立冠名专项子基金,并享有与省红十字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基金的权利;
(二)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接受社会各界零散捐赠;
(三)组织其它形式筹资,包括义拍、义卖、义演,有偿服务,以及其它公益性收益。除捐赠者指定用途外,省红十字会对所捐赠的物品可以进行义拍、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希望天使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本省患有白血病正在接受治疗且家庭贫困的0—14周岁儿童。
(二)申请程序
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福建省红十字会希望天使基金救助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并提供户口簿、照片、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级乙等以上具有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经县(市、区)、设区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希望天使基金评审委员会,按照量入为出、综合评定、有限救助的原则进行审定。
(三)救助标准
除定向捐助对象外,对评审确定的救助对象,非骨髓移植治疗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实施骨髓移植治疗的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救助款项全部用于治疗费用,拨付到指定医疗机构账户。
获得救助的申请人在领取救助款时,须向省红十字会提供与救助款额相等的患者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票据资料的真实性,并承诺救助款全部用于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如救助款超过该救助对象的实际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应及时返回希望天使基金,用于救助其他申请人。
(四)其他特殊对象医疗救助
患有白血病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英模人物及其直系亲属可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希望天使基金的宣传筹资活动、资助对象评审、救助活动等其它开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其管理费用不超过筹募款总额的5%。
 
第四章 监 督
 
第八条 定期通过福建省红十字会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希望天使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希望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表彰
 
第十一条 希望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物),均由省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者可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中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救助工作管理需要,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备血液病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为希望天使基金的定点治疗医院。
第十四条 根据宣传和筹资工作需要,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社会公益形象的公益人物作为本基金的形象代言人。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本基金筹款(物),须经省红十字会授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省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99号外经贸广场三层   电子邮箱:fujianredcross@126.com   电话:0591-87763350   传真:0591-8776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