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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博爱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时间:2010-06-23
福建省红十字博爱天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红十字博爱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博爱天使基金),是为改善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条件,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所、站)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属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帐户,是福建省红十字会倡导实施红十字健康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博爱天使基金管理,遵循汇聚爱心资源,尊重捐赠意愿,坚持量入为出,实行定额援建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博爱天使基金的管理和博爱卫生院(所、站)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卫生院(站)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形式合法收入。
第五条 筹资形式
(一)设立冠名基金。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基数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在本基金名下设立冠名专项子基金,并享有与省红十字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基金的权利;
(二)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接受社会各界零散捐赠;
(三)组织其它形式筹资,包括义拍、义卖、义演,有偿服务,以及其它公益性收益。除捐赠者指定用途外,省红十字会对所捐赠的物品可以进行义拍、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博爱天使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援建红十字博爱卫生院
对象:年久失修,存在大面积危房,或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重建、扩建或修缮的卫生院。
标准:援建一所乡镇博爱卫生院,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捐方另有捐赠意愿的除外。
第七条 援建红十字博爱卫生所(站)
对象:村级未建卫生所(站);或卫生所(站)房屋破旧,存在危房;或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急需新建、改建或修缮。
标准:援建一所村级博爱卫生所(站),包括房屋修建和配置医疗器械装备等,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配置救护车
对象:边远地区卫生院,医疗技术条件较好、服务半径较大,急需配置救护车辆为群众服务的。
标准:捐赠配置一辆救护车及随车急救装备,资助价值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的建设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建设标准。捐赠资金主要用于门诊用房、住院病房等硬件建设以及医疗设备、救护车的添置等。
第十条 博爱天使基金的宣传筹资活动、援建对象评审、工程监督、救助活动等其它开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其管理费用不超过筹募款总额的5%。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援建博爱卫生院(所、站)、配置救护车由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省红十字会统一制发的《项目申请书》,经设区市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省红十字会对《项目申请书》按照尊重捐赠者意愿、量入为出、综合评定、有限资助的原则进行审定。由省级红十字会会同当地红十字会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后,省红十字会正式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设区市红十字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署《援建协议书》。
第十三条 协议书经三方签定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开始施工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方代表,对博爱卫生院(所、站)的建设管理(包括资金、进度、质量等)承担责任。地方红十字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博爱卫生院(所、站)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博爱卫生院的建设周期(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5个月;博爱卫生所(站)的建设周期(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博爱天使救护车由省红十字会通过统一招标采购后直接调拨予以配置。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援建资金的划拨遵循分期划拨、与进度和质量挂钩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的援建款分两次划拨:
(一)援建项目正式立项、签署援建协议后,下拨资助资金的50%;
(二)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红十字会向省红十字会上报《博爱卫生院(所、站)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和竣工照片资料等)。竣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剩余50%的援建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红十字会向设区市红十字会划拨博爱卫生院(所、站)援建资金,设区市红十字会收到援建资金后应及时转拨到县红十字会或接受援建的单位,不得无故滞拨或截留。
第十九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援建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钢材、水泥、砖块、沙石等建筑材料和指定的医疗设备,不得用于招待费和其它工作经费等开支。
第二十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博爱卫生院(所、站)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省红十字会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援建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成后的卫生院(所、站)统一命名为红十字博爱卫生院(所、站),并由省红十字会授发总会统一制式的红十字博爱卫生院(所、站)牌匾。捐赠的救护车在车辆显著位置上喷印福建省红十字博爱天使救护车及捐赠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建成后,应在院(所、站)刻立碑记,铭载捐赠人的捐资善举,昭示世人。
第二十三条 援建的博爱卫生院(所、站)和捐赠的救护车等属于公共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卖或挪作他用。博爱卫生院(所、站)原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并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县级红十字会对博爱卫生院(所、站)的公共资产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根据条件设立博爱病房及病床,每年减免一定数量贫困患者的治疗费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动员捐赠方和其它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博爱卫生院(所、站)给予后续扶持。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定期通过福建省红十字会网站及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博爱天使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博爱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章 支持政策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为捐赠者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者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第三十条 博爱卫生院(所、站)奠基或竣工时,捐赠者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方代表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
第三十一条 捐赠者如有要求,可以为所捐建的博爱卫生院(所、站)冠名,或立碑铭记。
第三十二条  建成后的博爱卫生院(所、站)可与捐赠者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博爱卫生院(所、站)管理和发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博爱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物),均由省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者可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中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者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宣传和筹资工作需要,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社会公益形象的公益人物作为本基金的形象代言人。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本基金筹款(物),须经省红十字会授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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