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红十字生命天使基金(以下简称生命天使基金),是为公交汽车、出租车、运营客车等驾乘人员进行现场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为其配备车载急救箱(包)等专门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系省红十字会推行的红十字健康天使计划组成部分,属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帐户。
第二条 生命天使基金遵循科学普及、大众受益,自救互救、助人益己,量入为出、分类实施,尊重意愿、彰显爱心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规范生命天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红十字会博爱工程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形式合法收入。
第五条 筹资形式
(一)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二)设立冠名基金。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基数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在本基金名下设立冠名专项子基金,并享有与省红十字会共同管理和使用该项基金的权利;
(三)组织其它形式筹资,包括义拍、义卖、义演,有偿服务,以及其它公益收益。除捐赠者指定用途外,省红十字会对所捐赠的物品可以进行义拍、义卖,所得款项汇入生命天使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由省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救护员培训教学大纲》,对公交汽车、出租车、运营客车等驾乘人员实施现场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七条 为纳入资助培训对象的人员配备车载急救箱。
第八条 生命天使基金的宣传筹资活动、资助对象评审、救助活动等其它开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规定,其费用不超过筹募款总额的5%。
第九条 开展公众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宣传工作。编印《现场救护》普及读物和制作相关宣传物品。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现场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由省红十字会指定认证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师资、教材、考试考核和《急救员证》、急救箱(包)由省红十字会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冠名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协助做好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培训对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生命天使基金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及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布生命天使基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表彰
第十五条 生命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物),均由省红十字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者可据此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中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省红十字会按《福建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宣传和筹资工作需要,省红十字会可选择指定培训机构,聘任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社会公益形象的人士作为本基金的形象代言人。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本基金筹款(物),须经省红十字会授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和解释权属于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