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FUJIAN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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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传播手册
文章来源:时间:2010-08-10

  

 

   

第一章  红十字运动起源

一、红十字运动的诞生

二、红十字运动的历史背景

三、红十字运动的文化渊源

第二章  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能

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其职能

三、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

四、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职能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

一、标志的含义

二、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三、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四、标志的使用

第四章  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形成

二、基本原则的内涵

三、基本原则的内在关系

第五章  国际人道法

一、国际人道法概述

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三、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

四、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第六章  中国红十字会历史及工作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二、新中国红十字事业

三、百年来的人道工作

四、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五、新时期发展战略与主要任务

 

 

 

    1863年在欧洲兴起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迄今已遍布世界179个国家。红十字运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运动。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成部分,是会员最多的国家红十字会,理应对红十字运动做出更大的贡献,必须要严格遵守国际规则;红十字运动是伟大的实践,必然产生伟大的理论,因此,广泛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深入研究红十字运动的发展规律,对于促进红十字运动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中国红十字会致力于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的传播,将其列为重要工作之一,并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订了1998-20012002-2004关于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工作的合作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的传播工作。

    为此,我们编撰了《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手册》,作为基础教材,以供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学、办培训班及社会宣传之用。

    传播手册分为上、下两册。上册为理论知识部分,包括国际红十字运动起源、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红十字标志、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中国红十字会历史及工作等六章。力求内容详实、条理清晰,并具备一定的保存价值,以供参考。下册为实践练习部分,就上述各章(除第六章外)的每一章节列出练习并提供参考答案,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领悟与理解。

    传播手册在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支持和资助,得到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水平有限,恐有疏漏与错误,敬请读者指正,以期在再版时改进。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00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国际红十字运动起源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红十字运动的起源,并从红十字运动产生的历史背景、文化渊源两个方面考察源远流长的红十字精神和人道理念,以加深对起源部分的理解。

 

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伦理道德行为)进步的象征,它的诞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红十字运动的诞生

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先生(18281910)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

    亨利·杜南先生于182858日诞生于日内瓦。他的父亲是个成功的商人,在日内瓦很有声望;母亲温柔虔诚,十分注重对杜南的早期教育。亨利·杜南先生在青年时期已有了很高的道德准则,成为日内瓦救济委员会的成员;他经常给穷人、病人及遭受其他痛苦的人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的上的帮助。

    正当亨利·杜南先生在商业生涯上走向成功的时候,一场战争――索尔弗利诺战役改变了他的一生。

    18596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之一)联军30多万人激战于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一个叫索尔弗利诺的村庄,因缺乏医疗救护,士兵伤亡惨重,约有4万多名受伤垂死之人被遗弃在战场。正在欧洲各地从事私人商务的亨利·杜南先生625日途经此地,为惨象所震惊,当即决定将个人的事业放置一边,投入战场救护。他联系当地一所教堂作为临时救护所,并与法军军医总监取得联系,释放数名奥军军医俘虏,负责治疗工作。杜南还发动邻近的卡斯蒂廖村的村民参加救护,并劝导参与救护的人不带成见医治所有的伤病员。

    这次经历深深触动了亨利·杜南先生的良知和思维。他回到日内瓦后立即撰写了《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一书,把在索尔弗利诺见到的一切情景,以直观感人的方式叙述出来。此书于186211月自费出版后,在欧洲各国引起强烈反响。他在书中提出两项重要建议:

    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

    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他的重要建议,首先得到日内瓦的4位知名的公民――日内瓦公共福利会会长莫瓦尼埃(Moynier)、杜福尔将军(Dufour)、阿皮亚(Appia)医生和莫诺瓦(Maunoir)医生的赞赏和支持。186329日,他们5人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为日内瓦5人委员会。杜福尔将军担任主席,亨利·杜南先生任秘书。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亨利·杜南先生为实现其理想,在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成立后,继续努力向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和政府呼吁,得到了支持。

    18631026日,日内瓦国际会议召开。来自16个国家和4个私人组织的36名代表(均来自欧洲国家)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由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029日,会议通过了10项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除包括亨利·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外,还有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识别标志。186438日,在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爆发的日勒苏益格战争中,佩戴红十字臂章的救护人员第一次在战场上出现,并提供人道服务。

    186488日-22日,正式名称为关于中立化在战地服务的军队医务部门的国际会议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822日,参加会议的1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签署了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共有10项条款,包括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公约规定了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包括志愿人员和随军牧师应被视为中立而受到保护和尊重;提出受伤或患病的战斗员,不论属何国籍,都应得到收容和保护这一重要原则;宣布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公约最后呼吁各国政府批准加入这一公约。

    从此,红十字运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开始运作起来,并得到国际法的保障。

    红十字运动的发展均回应着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书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演化为当今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演化为当今以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部附加议定书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书)。

    1901年,亨利·杜南先生因其对红十字运动做出的巨大贡献而荣获首次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1948年,红十字会协会(即现在的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前身)理事会决定把每年的58日(亨利·杜南生日)定为世界红十字日,并要求各国红十字会在这一天举行庆祝纪念活动。

 

二、红十字运动的历史背景

    红十字运动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而没有在其他洲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延绵欧洲社会400余年的文艺复兴运动,以科学反对蒙昧,以人权抗衡神权,从14世纪到17世纪,启迪民众智慧,倡导对人的深切关注与同情,将人的自由、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解放提到了首要地位,这是以人道为其宗旨的红十字运动产生的历史前提。

    文艺复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文化运动,最早在意大利发生,后来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越出意大利一隅,遍及西欧各国。文艺复兴时期,形成了殊死相争的两大阵营,一方是以天主教会为代表的封建统治者垄断文化思想压抑人性,竭力鼓吹来世主义、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将人的价值贬低为零。另一方则是以人文主义者为代表的人道主义思潮,从不同角度歌颂人的伟大,鞭笞教会的腐朽。

    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又称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人文主义者主张以人为中心,赞扬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文主义者的代表是一批政治文化巨人。英国文豪莎士比亚(15641616)在其名著《哈姆雷特》之中,借哈姆雷特之口说:人具有高贵的理性,人具有伟大的力量,人的行为像天使,人的智慧像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人文主义者提倡人权,主张人应当有做人的权利至少应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反对来世主义、禁欲主义。人文主义者还赞美文化科学,主张人应当掌握丰富的文化科学知识,反对蒙昧主义。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战斗口号;德国哲学家尼采干脆说:上帝死了。1789826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表达了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的政治主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倡人权和法治。

    经过长达四个多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思想广为传播。道德的复兴使神权让位于人权,肯定了人是世界的中心。科学的复兴以理性的力量否定宗教教义和中古时期的经院哲学,反对蒙昧主义。因而,在19世纪初叶,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人道主义思潮已主导了欧洲社会,为红十字运动的产生奠定了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

    并非红十字运动产生后人世间方有人道、博爱思想,恰恰相反,对人的关切与同情自远古以来就存在,红十字运动是对此的继承、发扬和光大。在红十字运动诞生的前夕,欧洲、美洲就出现过红十字运动的先驱人物。例如为医务界所熟悉的、在克里米亚战争(18531856)中从事战场救护的南丁格尔小姐,被同时称为先驱的还有俄国人尼古拉•皮罗戈夫、美国人克拉拉•巴尔顿。

    值得深思的是,与红十字运动创始人亨利•杜南先生一样,同样都是从事战场救护,而南丁格尔等只是先驱,不是创始者,这是因为杜南天才的独特的构想,亦即将人道主义从伦理学范畴引伸到法律学范畴,以及超越一切成见,不歧视地向一切遭受苦难的人提供救助的公正、中立等概念。这一构想产生于1859年在意大利北部索尔弗利诺爆发的战役,并由此诞生了一个国际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诞生了一部国际法――日内瓦第一公约。

 

三、红十字运动的文化渊源

    红十字运动遍及全世界,为不同种族、民族,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伦理道德,不同时代、地域的国家民众接受,是因其本身的文化渊源,扎根在各种不同的世界文化,包括最古老的犹太教文化、佛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儒学文化之中。红十字的博爱思想一经传播,立即与涵盖在这些文化中的人道理念一拍即合。

    例如,犹太教摩西法律中记载:要爱邻居,像爱自己一样。

    犹太教是世界各地犹太人信奉的宗教,形成于公元前1211世纪间。摩西是《圣经》中的人物,《圣经》中记载他显示神迹,带领被奴役四百年的犹太人逃出埃及。犹太教是最古老的宗教,摩西法律的记载显示红十字精神的源远流长。

    在素以文明古国著称的中国,以儒学为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学经典《中庸》(四书之一,为孔子的孙子子思所著)一书中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儒学产生于中国历史的春秋时期,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人道理念非常深厚。西方在文艺复兴时期倡导的博爱思想,东方古已有之,中国唐代韩愈在《原道》篇中说:博爱之谓仁。儒家学说影响中华民族两千多年,以仁爱为核心的思想,渗入到社会各阶层,自古及今,涵盖人群达数十亿。

    而发源于南亚次大陆(公元前65世纪),如今已成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佛教,慈爱思想的浓厚是众所周知的。在世界各地的佛教庙宇墙上,人们最常见的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警句,昭示世人止恶扬善,弘扬博爱理念。

    佛教的核心内容是讲现实世界的苦难和解决苦难的方法,讲究修心,而修心的根本要点在于施舍与奉献,止恶扬善的人道理念遍及包含人在内的众生。佛教文化广被全世界,信奉者在10亿人左右。

    基督教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公元1世纪出现于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一带,创始人为耶稣基督(基督即救世主之意)。耶稣教人忍受苦难,教人竭尽所能施舍,倡导博爱思想。基督教对西方文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信奉者达8亿人左右。基督教《马太福音》记述耶稣基督说:我饿了,你给我吃,渴了,你给我喝,我坐牢,你们来探视我。又如,耶稣对信奉者说:我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但假如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

    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世界三大宗教,7世纪产生于阿拉伯半岛,创始者为穆罕默德,他劝导人们归顺并敬畏安拉,止恶行善。穆罕默德说:俘虏是你的兄弟,凭真主的保佑,他才落入你的手中。伊斯兰教主要传播于亚洲、非洲、东南欧一带,有信徒7-8亿。

    源远流长的世界文化中涵盖的人道、博爱理念,实为红十字助人为乐思想的源头,因而设在日内瓦的红十字与红新月博物馆用发光的展板精录了上述的名言警句,向世人昭示红十字精神的深远文化内涵。

    各民族深层次的精神信仰,是红十字运动遍及世界的基础。自1863年在欧洲初肇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迄今已遍布179个国家。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现象之一,绝非偶然。考其源流,可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有自洪荒以来各部族、各民族的深层次精神信仰(即人道理念)为其基础,另一方面有六大洲各自独特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为其契机。前者是普遍的、内在的、本质的、恒定的,后者是特殊的、外现的、表象的、偶然的。人道理念的出现,来自人性的内需,代表着试图缓和人世苦难的精神努力,外现为古今世界对人的关注与同情。

    因而,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涵盖在各民族不同文化渊源中的人道理念,是红十字运动遍及全世界的基础。

    恢宏万物的人道之心,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是响彻千古的声音,是不同文化的相同召唤。因而,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红十字精神是人道理念的代名词。它的源头,有关专家认为在人类洪荒时代即已存在,历史非常悠久,文化根基非常深远,是世界不同文化中伦理道德观念的结晶。

    跨种族,跨民族,跨国界,跨时空;人不分中外,地不分东西,时不分古今;唯人道理念能遍行之,唯以人道理念为宗旨的红十字运动能遍行之。正是这种内在的对人世苦难关切、同情的精神力量,自古及今,推动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成为红十字运动遍及全世界的基础。

第二章 国际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红十字运动的三个组成部分,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等法定机构的基本知识;塞维利亚协议相关规定。

 

国际红十字运动,从1863年初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算起,迄今已近140年,组织机构逐渐发展,现已遍及全世界。运动由三个部分组成,即: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3、全世界共179个(截至20026月)获正式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

    这三个部分的职能所涉及的范围与事务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是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朝着同一目标、同一方向前进的。因此,它们都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互相关联的整体性组织。

1986年,本运动正式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

19971126日,在西班牙塞维利亚召开的审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内部事务的最高机构――运动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组成部分国际活动组织协议》(塞维利亚协议)。该协议为红十字运动各组成部分规定了基本的工作框架,明确了运动的三个组成部分在不同的情况中的工作分工及职能: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主导作用;在自然灾害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起主导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红十字会起主导作用;在既有战争或冲突,又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中,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导协调。

    本运动的法定机构有: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能

(一)国际委员会的身份及职能

    国际委员会的前身是由亨利 • 杜南等5位日内瓦公民组成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全部由瑞士籍人士担任。由于它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和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倡导者,以及它本身的业绩表现,它被授予多项国际任务和特权。今天的国际委员会已具有下列各种身份:

    ――执行日内瓦公约的代表;

    ――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兼成员;

    ――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基本原则的监护者、宣传者以及服务的主动提供者;

    ――应国际社会要求和委派承担人道活动的工作者。

    上述各项职能使国际委员会在国际关系史上获得一种独特地位――国际法人身份,使它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与各国政府打交道。

    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赋予国际委员会一系列特权,最基本的有以下几项:

    ――从事救助受害者的人道活动,并向他们提供救济;

    ――代表保护国行事;

    ――切实保卫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探视战俘及被关押或拘留的平民;

    ――与中央查人局任务有关的工作;

    ――保存人道工作合格人员的档案;

    ――主动召集并参加定期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识别章程)的工作。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它具有主动开展人道工作的权利。

1986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又对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做了如下的规定:

(1)维护并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符合条件的新组建或改组的国家红十字会,并将此承认通知各国红十字会;

(3)从事日内瓦公约赋予它的任务,为忠实执行国际人道法而努力,并受理有关违反该法的诉讼;

(4)在国际性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机构身份从事人道主义工作时,努力保证向遭受此类事件和其直接后果损害的军民提供保护和救助;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寻人局的活动;

(6)武装冲突之前,与各国红十字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并推动这类法律的发展;

(8)执行红十字国际大会委托的工作。

    总之,国际委员会从1863年诞生时的一个小小团体,已经发展成为当今的一个行动组织,它的工作遍及世界各地。

    它的工作对象是因武装冲突或因敌对者的行为而丧失保护的人:伤员、战俘、流离失所的平民和处于被占领状态下的平民。

    它的行动基础和依据,是上述的各项法律和规则。

    它的职能就是在享有权利的受害者和负有义务的国家之间充任中立者,加强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它的这个中立性,是基于日内瓦公约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而不是像其成立初期那样因其诞生地是瑞士国的缘故。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在逐渐扩展,依据其业经普遍承认的倡议权,它可以向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涵盖的局势提供服务,能够为大多数武装冲突的受害者采取人道行动。

    国际委员会的人道行动,主要是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救济和医疗援助。针对现代武装冲突的性质以及给平民带来的必然影响,国际委员会逐渐加强救济和医疗援助工作,专门成立了救济处和医疗处,负责筹划、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救济处的责任是与各国政府、各国红会以及联合国、欧共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进行协调,给受害者提供衣、食、居、行等方面的生活资料。医疗处的责任是解决治疗伤病员所需要的医务人员、药品和器材以及防止疫病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另外,还为在战争中受伤害而瘫痪或截肢者提供手术治疗、理疗、康复治疗,生产和装配假肢及其他装置。

    二是探视战俘及因安全原因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们。国际委员会代表的这种探视,不过问被逮捕和被拘留的原因,仅仅是检查被拘留的物质与心理条件,如有必要分发救济品以及确保被拘留者能够同其家人通讯。从1945年以来,国际委员会已在一百多个国家探视了五十多万被拘留者。

    三是查人转信。在红十字组织和日内瓦公约诞生之前,要想了解落入敌方手中的武装部队成员的下落几乎是不可能的。在1870年至1871年的法普战争中,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国际委员会说服交战双方向它提供了各自捕获的敌方伤员和俘虏的名单。这些名单使国际委员会能够回答焦虑的亲属的询问并在战俘和亲属之间传递他们的信件。这一突破就是国际委员会设立中央寻人局的起源。

(二)国际委员会机构情况

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从瑞士公民中选举出国际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人数在1525人之间。每四年选举一次。在三个四年任期后,需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四分之三的委员同意才可连任。代表大会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最多由7人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理事会。

    国际委员会设在日内瓦的总部约有800名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为瑞士籍。此外,在世界各地开设69个代表处,共有上千名代表。在开展工作的那些国家还聘用了数千名当地雇员。现在,国际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总数已达10857名。

    国际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跨国组织(如欧盟)、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以及社会上各种捐赠、基金和遗产。总部机关预算的一半由瑞士联邦政府提供。行动预算通过特别呼吁获得,总数为总部机关预算的若干倍并且每年变化很大,这是因为国际委员会依据其使命及局势而采取行动在不断变化之故。

(三)中央寻人局

中央寻人局是国际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是独立法人机构,与国际委员会是两个独立机构,在概念、方法和介入问题的时间等方面都有差异。

1、中央寻人局的起源与发展

    中央寻人局和国际委员会一样,也是起源于战争之中。在因战争而引起的多种灾害之中,精神上的痛苦也许是最难受的,如亲人离散而无法通信,儿子、丈夫参军而父母、妻子不知他是否还健在,等等。国际委员会早就认识到,解除人们精神上的苦难往往要比减轻肉体伤害更重要。因此,国际委员会于1870(法兰西与普鲁士发生战争时)决定在瑞士巴塞尔(Basel)市设立信息局,收集有关两交战国的俘虏和伤兵的名单,以便通知双方的家庭和政府。伤兵也可以通过信息局特设的渠道与家人通信。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发展。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设立了一个国际战俘机构——中央战俘局,专门处理战俘的信息,起初只雇用了200名工作人员,数月后因工作量大幅度上升,工作人员增加了6倍。从1914年至1918年该机构除处理数百万件红十字通信外,还接待大约12万名来访者。在停战协议签定之后,该机构已建立七百多万份档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进一步促进了中央寻人局的工作。每天来往信件有时达到10万封,该机构雇用了4000人,并采用工厂式的方法将他们分成26个服务部分。在冲突时期,该机构总共转交了1.2亿封战俘与其家人的信件,转交了分住在不同交战国平民的信件2.3千万封,并分发了3600个红十字包裹,使成千上万的人与家人团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北部的阿尔森(Arolsen)市成立国际寻人服务局(ITS),专门处理有关曾在纳粹集中营被关押者的资料和查询。该机构开始时由联合国救济和复兴组织管理,以后又改由国际难民组织管理,1955年决定由国际委员会进行管理。1960年改名为中央寻人局。

    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为中央寻人局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它在国际法上具有为国际冲突中的受害者(包括平民)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利。

    起初,国际委员会是在中立地区设立信息局或寻人局;后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委员会派中央寻人局的代表直接驻到战争或暴乱发生的国家,以便在当地执行寻人局的任务。目前,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办事处一般都包括专门负责中央寻人局工作的代表。

    2、目前中央寻人局的任务

    中央寻人局主要实行下列几项任务:

    ·搜集有关战争受难者的信息并通知他们的家庭。

    为了保护个别受害者或易受害的人(包括战俘与因安全原因而被拘留者),登记他们的身份并追踪他们的下落。

    ·恢复并维持因战乱而离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

    ·向有关当局询问,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和近况。帮助失散家庭团聚。

    ·设制国际委员会旅行证,以便允许没有身份证的人回原住国或移到第三国安居。

    在受到冲突影响的国家,中央寻人局的代表经常与当地红会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合作,传递离散家庭之间的消息。然而,中央寻人局非常注意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因此,有关个人的资料和信息,特别是有关被拘留者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在内战或国内战乱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原则更加重要。

    3、国际性的网络

    为了恢复与保持因战乱而离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紧密与全世界各国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合作。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寻人局鼓励各国红会成立寻人服务部,并帮助国家红会培训此项工作人员。目前,各国红会的寻人服务部在和平情况下都是直接联络与合作。只有在有关冲突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比如两国不能直接联络时)国际委员会的中央寻人局才介入。

 

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其职能

    (一)国际联合会的诞生及简况

    国际联合会是由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起初名为红十字会协会,创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1983年改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1991年改为现在的名称,创始人是美国红十字会的一位领导人亨利·戴维逊。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大部分地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经济凋敝,疫病横行,大批一贫如洗的难民在欧洲大陆到处流浪。当时没有几个国家设有卫生部,也没有能够组织大规模救济工作的真正的国际性机构。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美国银行家、美国红十字会战时委员会主席亨利 • 戴维逊倡议把不同国家的红十字会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类似于国际联盟的组织,发起一个持久的和世界性的运动来提高卫生水平,防止疾病和减轻痛苦。他的倡议立即得到响应,1919年初,在法国嘎纳召开了有英、美、法、日、意等国家医学界知名人士参加的国际医学大会。红十字会协会就在这一年诞生了。红十字会协会成立后,各国红十字会并未因此而解散,它们仍然保持其独立身份。这样,红十字会协会就成为各国红会以及各国红会与国际社会之间的联络和合作的桥梁。

    各国红会和国际联合会之间的关系如同联合国各成员国与联合国的关系一样。1995年,国际联合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属于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具有咨询地位,在这个组织和其他国际性机构中,它代表着其成员——各国红会的意见。

    国际联合会的最高机构是大会,每个国家红会在大会上有一票表决权。大会通常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联合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为四年。国际联合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中的国家红会成员也由大会选举产生。国际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是国际联合会的首席行政官。秘书处聘有二百多名属于不同国籍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当数量的派出代表。

    国际联合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国红会交纳的会费,救济与发展规划经费主要来自各国红会和各国政府的特别捐助。

    国际联合会总部最初设在法国巴黎,1935年迁往日内瓦,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在一个城市,两个组织的领导成员经常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彼此的工作。

    (二)国际联合会的职能

    国际联合会的职能是由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确定的,它的工作范围随着人类社会对人道需求的扩大而在不断扩展,总的目标是改善世界上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遇。它在实行这个目标时,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样坚持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观点的不同而产生歧视。

    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国际联合会章程规定,国际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

1、作为各国红会之间联络、协调和学习的常设机构,根据各国红会的要求向它们提供帮助;

2、鼓励和促进在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独立并获承认的国家红会;

3、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灾民提供救济;

4、在灾害救济准备、救济活动的组织及其实施等方面向国家红会提供援助;

5、根据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际救济活动;

6、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与本国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活动;

7、鼓励和协调各国红会交流关于对儿童和青年进行人道主义教育以及发展各国青少年之间的友好关系;

8、协助国家红会从全体国民中招募会员,并对他们进行运动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9、根据与国际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向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10、帮助国际委员会促进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并与其合作,在各国红会中宣传国际人道法和基本原则;

11   在国际上,尤其是处理涉及联合会大会通过的决

定和建议等事宜,担任各国红会的正式代表,并担任各国红会独立完整的监护人和其利益的保护人;

12、 执行国际大会委办的任务。

 

三、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

    各国红会成立之初,只为协助军队医务人员在战时救护伤病者。随着历史的发展,时间的推移,不论在战争时期或和平时期,其工作范围都得到扩展。这是由于自索尔弗利诺战役之后,军队医疗服务已有显著的改善;而武装冲突已不局限在战场上,有越来越多的平民成为敌对行动中的受害者。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辅助军队医疗服务仍然是国家红会的主要职责,但这只是许多工作中的一部分。作为国际联合会的成员,许多国家红会都像国际联合会一样,将其工作范围逐步扩展到人道主义的社会救助的方方面面,成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一)成立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十项条件:

1、建立在一个独立国家的领土上,该国已加入有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状况之日内瓦公约。

2、是该国惟一的国家红会,且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惟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

3、已获得该国政府根据日内瓦公约正式承认其为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协助政府进行人道主义的工作。

4、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遵照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

5、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为其名称和标志。

6、组织有序,能履行其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包括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便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履行其法定职能。

7、其活动须遍及该国领土。

8、在招募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时,不因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倾向而有所歧视。

9、严格遵守现行的红十字运动的章程及规则,并与运动各成员合作。

10、尊重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法指导其活动。

(二)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职能

各国红会是本运动的基本成员和重要力量。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是独立自主的全国性团体,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本国立法从事符合本运动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人道工作。主要包括:救灾,备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传播国际人道法,青少年活动,寻人工作;各国红会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对国际委员会、联合会的支持。

各国红会在国内、国际的地位(包括性质、宗旨、组织机构和职责)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红会的工作各具特色。例如:

瑞士红十字会由于瑞士联邦政府为减少政府负担,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将全国护士培训、急救、输血和一部分社会救助工作都交给红十字会办理,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资助。红十字会举办事业实体缺少资金时,政府给予无偿或低息贷款;红十字会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均免征一切税收;国内()救灾所需经费,政府按照红十字会所报计划予以拨发。瑞士红十字会各项活动每年开支约4.5亿瑞士法郎,其中接受社会募捐、自己创收和政府拨款各占约1/3

土耳其红新月会在土耳其政府的特许下,在全国开办了诊所、养老院、幼儿园、学生宿舍、血站、备灾救灾中心等多种事业实体。政府不给该会拨款,而是给予各项优惠政策,让该会自收自支,该会办事业需要土地时,政府无偿提供;缺少资金时给予低息贷款;海关罚没的物资,凡能用于救济灾民的都交给该会。特别是把全国三大商业经营权交给该会,作为其经济来源,这三大商业经营权是:全国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全国医用X光胶片和扑克牌的进出口经营权,全国矿泉水的开采、加工和经销权。土耳其红新月会依靠这些经营获取利润支撑各项事业的发展。

日本红十字会所举办的各项事业,如医院、血站、福利院等,一般都是由政府投资,建成后交给红十字会经营管理。此外,日本政府还给予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如:对红十字会所办的事业,免征一切税收;规定赛马等娱乐业要从收入中提出一部分支持红十字事业;允许红十字会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募捐活动等。

四、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的职能

这三个组织机构的作用,是把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统一、团结起来,研究制定运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大纲,并使成员之间保持协调与和谐关系。

(一)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简称国际大会)是红十字运动的最高审议和决策机构。它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四方面的代表组成。每个代表团在会上都有一票表决权。国际大会通常每4年召开一次。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各国政府派团参加会议,是代表各国政府承担大会决策中属于政府的任务和责任。

国际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完全遵循基本原则,致力于本运动的统一和任务的完成;

2、努力尊重和发展国际人道法以及其他与本运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3、修改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就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及实施所出现的分歧,做出最终决定;就常设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做出决定。

4、根据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的章程及运动章程,向两组织指派工作。

国际大会的各项决定、建议或宣言是按议事规则规定的全体一致的原则通过决议。若达不到全体一致,则按议事规则进行投票表决。

(二)代表会议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简称代表会议)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代表集会及讨论有关本运动集体事宜的机构。由各国红会、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三方代表组成。代表会议通常是与国际联合会大会同时举行。

代表会议的职能是:就政策问题或红十字运动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在国际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通过国际大会的暂定议程;解决诸如任命各委员会主席及国际大会干事等程序上的问题。

(三)、常设委员会

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简称常设委员会)是两届国际大会期间的大会代表(常设)机构。常设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五名来自不同国家红会的代表,以个人身份由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选举产生;两名国际委员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委员会主席;两名国际联合会代表,其中一名是国际联合会主席。常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上述成员选举产生。

常设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能是:筹备国际大会并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在国际大会休会期间,负责解决运动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解释和执行上出现的问题;处理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交的问题,但最终决定须经国际大会同意;颁发亨利·杜南奖章。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红十字标志的含义和作用;红十字标志的起源及发展;红十字标志的法律基础以及标志使用的具体规定。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使这个标志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必须使人们正确理解这个标志的含义。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

    ——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标明性)。

    ——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保护性)。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做的种种限制,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标志在法律上的这种双重含义,决定了本标志的神圣性。

     红十字标志设计的图案和色彩既简单又鲜明,意在给人一个非常清晰的视觉符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将上述信息迅速传达出去,并被迅速理解,不致发生歧义。因为它主要是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红十字标志除它自身的含义外,并不传达任何其他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特征的信息。

 

二、标志的起源与发展

1、红十字标志的由来

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在某个

战斗中,如果一面黑旗在高处飘起,就表示那里是急救站所在地,而且这个地方就被默认为不受炮火攻击。这就说明在1859年的战争和以前的战争中红十字标志还没有产生。

    18632月在日内瓦成立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考虑,鉴于战场救护工作的特异性,为使战争中受伤者一视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个形式简单、一目了然、易于识别、人人都能明白的标志,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房屋建筑;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冲突各方尊重并保护佩戴这一标志的人员。

     因此,在186310月召开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该委员会几名成员就提出一项议案:以印有红十字的白色袖章作为医务人员保护性标志。不过历史资料上没有充分说明采用这个标志,是否为了向瑞士国表示敬意(因为救助伤员运动诞生于这个国家),或者是因为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白旗表示停火的启示(加上一个红十字是为了避免产生混乱),也许是上述两种思想的结合。而190676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则明确规定:为对瑞士表示敬意,白底红十字之旗样,系将其联邦国旗翻转而形成者,留作武装部队医务部门之标志与特殊记号。此后,1929727日和1949812日修订的日内瓦公约都重申此规定。

    无论当时出于何种原因,参加第一次国际性人道大会的国家都同意采用红十字标志,把它作为所有参加战时医疗与救助活动的人员的保护性标志。红十字标志首次在战争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的普鲁士和丹麦之间的日勒苏益格战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乃至整个红十字运动很快就以此而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把各种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帜之下。

     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红十字图案的选择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而且当初确定选择这个图案的人并没有赋予它任何宗教意义。正如M·休伯著的《红十字的原则与问题》所说的那样:无论亨利·杜南本人,还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内瓦会议的与会国都没有想使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标志带上任何宗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与一种哲学思想相联系。这就是红十字运动的特色。

    2、红新月标志的由来:

    18648月国际会议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确定所有国家都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的原则,在18761878年俄罗斯与土耳其战争爆发时受到了挑战。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说,它将采用红新月(代替红十字)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但它仍然尊重保护敌方救护车辆的红十字标志,理由是,……‘红十字’是对穆斯林士兵的亵渎。并且含蓄地表示,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无法强令自己的军队尊重日内瓦公约。

这种单方面改变1864年日内瓦公约条款的做法,是对红十字运动统一性的破坏,可能会在公众中引起混乱,对日内瓦公约倡导的人道工作起反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当然不能同意。然而,战争正在进行,考虑到救护伤兵的紧迫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暂时接受红新月标志(红新月标志的朝向,公约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是朝右,但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国家的习惯是根据该国与圣地麦加的方位确定朝向,因此有左右的区别),到这场战争结束时,这个标志要随之终止使用。

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愿望相反,俄土战争结束了,红新月标志并未终止使用,而且继这一令人遗憾的先例之后,很快又出现了对红十字标志统一性的新挑战。

 3、红狮日标志的由来

     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起草关于把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用于海上战争的公约时,波斯(即现在的伊朗)国代表提议采用另一种保护标志——红狮日(红狮和太阳)。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红十字标志多样性的矛盾。

    这个问题在1929年的外交会议上达成初步妥协的解决办法,即在日内瓦公约上写上一个新条款(第十九条),一方面重申红十字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认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但仅限在那些已经采用的国家使用。会议还明确规定,以后不再承认任何新标志。

     但是,标志问题的矛盾依然存在。在1949年的外交会议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动议:

    ——采用一个新的统一标志;

——恢复原来统一的红十字标志;

    ——以色列要求承认新的标志:红大卫盾。这是以色列军队医务部门使用的特别标志。

     经过长时间的辩论,上述提议都没有得到采纳。会议决定保留1929年会议采取的妥协做法。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曾有三种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直到1980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它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这样就又恢复到以前只有两种标志的状态:红十字和红新月。

     鉴于这种情况,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将国际红十字章程改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章程;这样,红新月就与红十字取得了同等资格,成为一些信奉伊斯兰教国家的军队医务部门的特定标志,也是这些国家的红新月会的标志。大会再次重申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意义。

    值得和需要说明的是,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公约有意对红新月和红狮日标志的使用作了相当的限制,只允许1949年以前采用过这两个标志的国家可以使用,禁止1949年之后其他国家再用这两个标志。重申红十字仍然是公认的标志。

在国际组织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红十字与红新月)的组织。应说明的是两种标志同时使用时不具有保护作用,只有标明作用。目前世界上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国家有149个,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国家有30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仍然使用红十字作为惟一标志。

4、关于增加新标志的情况

通过对标志的起源及发展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标

志问题一直是困扰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难题之一。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少数国家的红会组织表示不能接受和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现行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从而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这一事实,引起了国际社会和红十字运动内部各方的极大关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坚持使用红大卫盾作为其红会组织的标志和名称而不能成为红十字运动的正式成员。此外还有哈撒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亚因种族和宗教原因要求并列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两个标志,面临同样不能加入红十字运动的境况。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本运动又开始新一轮的努力探索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并且取得了相当可观的进展。经过一系列国际会议的反复磋商和辩论,基本形成了共识,即在现行的两个标志之外,再增添一个新标志供那些使用现行标志有困难的国家红会使用,从而使得他们能够加入红十字运动,同时也使本运动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然而,增添一个新标志意味着需要对现行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加以修订,即邀集189个缔约国政府召开外交会议,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达成并签订一项有关新标志的议定书 ――《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这当然是各国政府共同参与的一项政治决定,而不是本运动自身能够单方面决定的。然而,由于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特别是近一年来巴以关系空前紧张,中东和平进程出现反复,使得瑞士政府计划在2000年或2001年召开一次外交会议通过《附加议定书(草案)》的希望落空。

目前,国际形势依然扑朔迷离,但本运动推动各国政府早日签署《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决心始终未变。各方面的磋商工作依旧在进行之中。

新标志的设计曾数易其稿,红钻石与红V字 都曾成为被考虑和推荐的方案。最后提出的是一个在白色背景上呈菱形形状的红色正方形框架(见附图)。考虑到该标志将被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所承认,所以又被称为第三附加议定书标志。新标志的正式名称虽然仍未最后决定,但它的名称一定要符合作为保护性标志的所有条件,并能被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所有正式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所接纳,而不会产生任何歧义。

美国红十字会为了推动新标志,以标志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连续2年拒绝向联合会交纳会费。因为美国红会的会费占联合会会费总额的四分之一,连年拖欠已经给联合会秘书处的财政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秘书处不得不裁减工作人员和项目。

瑞士政府在经过广泛的外交磋商之后起草了附加议定书的草案,并于200010月将草案通报各缔约国政府征求意见。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在文件的起草工作中起了主导作用。

1999年召开的第27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曾决议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尽快寻求一个能为各方面接受的整体方案,解决标志问题 。此后,联合工作组会同16个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包括中国)的代表和专家举行了两次会议,建议以拟订《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方式解决标志问题。议定书不仅提出增添一个不含任何国家、地域、宗教或其他含义的新标志,还包括新标志可以用做标明性使用的规定,即以色列可将红大卫盾置于新标志框架中心,哈撒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亚可将红十字与红新月并列置于同样位置,当做标明性使用。其他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国家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新标志。

关于新标志的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与标志的多样性的矛盾日趋严重;二是红十字运动拟增加新标志的设想,是一种顺应时代变化的积极和务实的行动。

 

、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红十字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人道法文书

     最重要的是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这六个文件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这三个标志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2、国际红十字会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是红十字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有关机构都应遵守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规则》。这个规则是在1965年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3、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130多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这个意义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既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国际法条款那样惯例式的效果,它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是对标志的法律基础的有效补充。它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那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为了使标志的作用得到正确的充分的发挥,国际人道法还对违反规定使用标志作出了严厉制裁的决定。这进一步说明本标志的法律地位。

     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54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国内立法),防止和取缔对标志的各种误用和滥用行为,并视其为要强制遵守的国际义务。

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对这项义务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把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至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同时,还对滥用保护性符号与滥用指示性符号作了界定。

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612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及各省地方法规都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内法规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应该说,这正是红十字标志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与基础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四、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战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来进行标示。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就能看见。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

     2、标明性使用

     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使急救人员让人明显地识别出来,就可以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一般地说,在和平时期,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可以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把这一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在战时,他们仍可继续把它用作标明性标志,但条件是不能引起混乱,使人们错把它当做保护性标志。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更不能利用此标志从事与红十字国际大会规定的原则、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所谓标明性标志,一般是指下面几种:

     ①附属标志:可以用在旗帜、带有地址的标牌、汽车牌照、工作人员徽章等物品上,标明某人某物属于某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②装饰标志:可以用在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颁发的勋章、奖章和其他奖品、出版物或装饰性图画上。

     ③联想标志:可以用于急救站、道路旁边、体育场内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以及向伤病平民提供免费医疗的救护车上。

    最后,还要说一下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必须坚决限制、取缔和惩处问题。

     由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救援符号,常常被一些与红十字运动毫无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广泛运用。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医院、私人开业医生、救护车、医药商店、药品生产和销售厂商,以及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上,未经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批准使用这一标志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被视为滥用。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误用或滥用这一标志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处。

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对标志的误用,即使是某些孤立事件,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标志权威的降低,致使有权受它保护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要把宣传和维护本标志的正确使用,作为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章  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内涵,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基本原则对红十字运动的作用和意义。

 

红十字运动的强大生命力,蕴藏于它对人类不存歧见的人道主义思想。这个思想主要体现在它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中。

现行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是在1965年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正式通过的。这七项原则既是本运动全部组成机构所必须遵守的特定的准则,也是本运动的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规范。它是红十字会与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不同的本质体现。

 

一、基本原则的形成

基本原则是以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书中所提出的基本理念为基础,随着运动的实践和发展逐步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大致如下:

1875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5位委员之一的古斯塔夫·莫瓦尼埃提出了四项工作原则,规定本运动的各个组织必须遵守,这四项原则是:深谋远虑、休戚与共、集中统一、一视同仁。

192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修订章程,确定以公正,对政治、宗教、经济的独立,运动的普遍性,各成员的平等等四项为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红十字协会理事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一项声明批准了这四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十三项原则,成为十七项原则。后来,不少人士以这些原则为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进行探讨。1955年,吉恩·匹克戴写了一本专著《红十字的原则》,分析和界定本运动在处事上应依循的各种准则,他把上述十七项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七项,即:人道、平等、适当、公正、中立、独立、普遍,为本运动存在的原因和行动的准则。第二类十项,即:无私、免费服务、志愿服务、国家辅助、自主权、利众主义、各国红十字会平等、团结一致、休戚与共、深谋远虑,为本运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

1965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匹克戴所研究的原则浓缩为现行的七项原则,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提交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

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经过投票决定,把这七项原则纳入红十字运动章程和序言之中。

这七项基本原则表明——本运动采取行动时要讲原则性。不过,它们首先表达的是对人类的深切关注。

 

二、基本原则的内涵

()人道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人道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本运动没有自己的教义,没有特殊的哲学,它只是关心人类的苦难。无数的人陷身于战争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为了活命在苦苦挣扎,他们遭受的痛苦大多是来自人对人的不人道。本运动的宗旨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人类的疾苦不会受到漠视。从这个方面而言,人道原则并不代表一种教义或哲学,它代表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道德精神及救助人间苦难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同时,它还认同人类一项共同关注的、跨越了所有界限的大事:人类的将来。

人道原则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太模糊,太笼统。条文中使用的词——防止、减轻、保护、保障——都要采取非常具体的行动。特别是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

保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取决于受害者所处的不同局势。

在和平时期,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包括预防疾病、灾害和事故,以及通过拯救生命来减轻人们的疾苦和负担。保护也意味着对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安全的环境的维护。

国际人道法的作用就是保护武装冲突的受害者以及保证他们在那种局势中的生活能够尽可能正常。然而,法律条文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了遵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挺身而出,敦促有关当局履行规则,援助那些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确保他们不会死于饥饿,不会受到虐待,不会失踪以及不会受到攻击,更具体点说,对俘虏给予人道待遇,对伤员给予救治,对平民给予保护。

定义中说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痛苦,这些痛苦指的是什么呢?原则中没有特别的界定。实际上,从红十字运动诞生之初开始,本运动就逐步扩展其活动范围,以便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救助新类型的受害者。这里要注意的是,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追求在工作上囊括一切,它们把重点放在其他组织所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那些局势上,如近年来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在阿富汗、卢旺达等战乱地区所做的那样。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助手,但它们决不取代国家当局,而是根据需要做出自己独特的和不带偏向的贡献。

至于红十字运动怎样为和平做出贡献问题,主要体现于下列三点:一是通过在战时遵守人道规则并对受害者给予保护,从而能够在中远期起到促动敌对各方恢复对话、进而和解并最终恢复和平的作用;二是发展和扩大国际人道法,确保此法的保护性规则得到遵守并扩大这些规则的范围,促进人们对生命和人身尊严的尊重;三是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有关保护受害者和非战斗员的基本观念和知识,推动和维护世界和平。

人道工作是困难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武器,也不是灾害,而是自私、冷漠和灰心。但人类良知总是会朝着保护生命的方向发展,支持人道的基本观念。

(二)公正

定义: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

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1864年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就规定,任何士兵因伤情或病情而不能继续战斗,无论他属于哪个国籍,都应给予收容和治疗。1949年的四部日内瓦公约进一步规定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公约中使用其他类似标准这一措词表明,所有类型的歧视都是受到禁止的,文中列举的具体类型仅仅是其中几个例子而已。

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做出有害性质的区分。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分,以便提供的救助能够超越最剧烈的敌性对抗;在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中,对朋友和敌人都给予同样方式的救助,对一切处于危难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帮助,不论他们是谁和属于谁。

在实际工作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提供物资援助时或在进行医务治疗时都必须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如:1、国家红会的医院在收治伤员时拒绝敌方伤员入院,以便收容更多的本国同胞,这就违背了公正的原则。2、在国家内部动乱中,国家红会只向冲突的一方的受害者提供食品援助,而对思想见解同国家红会不相一致的另一方受害者则熟视无睹,这也是违反了公正原则。3、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希望成为其会员的人开放,必须允许其成员来自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政治群体和宗教群体。4、国家红会必须向本国内所有愿意并且能够帮助红十字工作的人开放。

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

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不同的痛苦程度,不考虑他们需求的不同紧迫程度而平均给予他们帮助,这就成为不公正了。国际人道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病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做出优先安排。

总之,当痛苦程度相同时,救助应是相等的;当痛苦程度不相同时,救助就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否则,看似公正实际并不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守相称的规则并不容易。例如,国家红会为外国受害者募捐就比为本国受害者募捐困难。因为人们一般都习惯按照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决定是否捐献以及捐献数额,本国的自利意识也希望本国人民先于外国人民得到援助来改善福利。但是,本运动通过把最紧迫的痛苦作为优先工作的惟一依据,力图尽可能严格的遵守这一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我们已知道,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而公正,从本质上讲,则要求摒弃主观区分,排除个人偏见,一视同仁。

例如:1、国家红会拒绝向某个群体提供服务,因为该群体来自少数民族,这就是未能遵守公正原则。2、国家红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偏向自己的朋友,给他的服务要比给其他人的优越,这就是违反了公正的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公正是指对问题的客观审视和人道工作的非个人化。国家红会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在感情上偏向冲突的某一方是很自然的人性,但是,他们在开展救助工作时,在减轻所有受害者的痛苦时,在分配救济品时,他们都应将个人的感情束之高阁,不对冲突各方做出任何有害的区分。

公正,是一种非天生的、要不断克服自身本性弱点的内在品质,是一种需要通过奋斗去达到的理想。公正原则敦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成员做出艰苦和长期的努力,在工作中抛开自己的好恶,去实施纯正的公正行动。例如:如果敌方受害者的痛苦比己方受害者要剧烈,那你就应该向敌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助;如果犯罪者的伤情比无辜者的要严重,那你就应该首先救治犯罪者。

()中立

定义: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

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意识形态中立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特殊中立三个方面:

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动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家红十字会的医疗队同正规军事医务部门或民事医务部门一起工作,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支持或阻碍任何军事行动。这种中立是敌我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医务人员、医疗人员和医务单位的必要前提。

再者,也不得在挂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医院隐藏武器,使用救护车运送战斗员,不得使用绘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飞机执行侦察任务……凡有上述等等行为都违反了中立原则,从而削弱和破坏了国际人道法包含的保护体系,改变了人员和物体使用标志的人道目的,从而使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他意识形态争论。因为,如果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在这些争论中采取立场,那就会失去一部分群众的信任,就无法使它的工作遍及所有地方。如在因政治争论或宗教分歧导致的武装冲突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工作者有偏向一方的言论和行动,那么就会失去另一方的信任,这样也就失去了在该方开展人道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

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为此,它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组织运作形式,具体表现在:1、它的委员全都是瑞士籍,总部设在瑞士,瑞士的永久中立性业已得到国际承认;2、它的各项工作得到的援助是来自各国政府和公众。这样,就可使其不为政治压力、经济压力和其他任何压力所左右,并维护其在各国政府和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中立原则同其他基本原则有密切联系——例如:1、如果某个国家红会只向某个少数民族群体或其他性质的群体提供服务,那它即违反了公正原则,并被立即视为缺乏中立性。2、如果某个国家红会不按社团机制运作,那它就失去了独立性,就很难遵守中立原则。

运用中立原则的几个困难——例如: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信仰,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要求努力自我克制,控制自己不在行使职责时发表看法。2、冲突各方往往对中立行为持模糊看法,在发生内战的国家,政府军不赞成国家红会对他们视为匪徒的那些丧失战斗力的人的救助;而所谓匪徒的一方却指责国家红会同当局的联系。3、确定哪些争论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必须避免参与的。如:当死刑问题成为全国性激烈辩论的主题时,国家红会是否可以表示赞成死刑或反对的立场?国家红会的急救工作者们对正在进行绝食抗议以迫使当局让步的人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等等问题,都是中立原则的运用可能涉及到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明证。对这些困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是广泛宣传解释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立与公正原则的精神;二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寻找运用这一原则的途径。

()独立

定义: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必须抵御干扰,无论这些干扰是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还是经济性的,特别是要避免和排除对实行人道、公正、中立原则的干扰,无论这些干扰属于什么性质。

例如:对于有附带条件而违反基本原则的捐款,任何国家红会都不得接受;对公众传媒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本国政府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内瓦公约第26);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换句话说,无论在战时或平时,国家红会都应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发挥作用,但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身的决策自由,只有这样,国家红会才能保持对人道、公正和中立理念的忠诚。

国家红会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承认。从国际关系说,获得政府的承认是每个国家红会都必须履行的10项条件之一,非此则不能加入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并成为其合法的一员。从国内关系说,国家红会得到国家法令的承认,是使国家红会不同于其他慈善组织并允许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享有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和使用红十字标志或红新月标志的权利。

尽管国家红会最基本的职责是在战时辅助武装部队医务部门抢救伤病员,但它们都逐步开拓了和平时期的工作。今天,国家红会在备灾救灾、卫生救护、社区服务和传播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行使这些职责时,国家红会仍然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开展工作。这种辅助工作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政府

的明确委托部分负责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负责某些工作;二是自发地承担某些工作,从而减轻政府的某些负担。国家红会自主的程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和绝对的,因为自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制约。例如,在发生内战时,国家红会决不能以政府的工具的面貌出现,因为它得不到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履行其所有职责。而在和平时期,这一要求就有所不同。对国家红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作为本国政府的助手的这一性质决不妨碍国家红会自主地选择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开展的一些活动。国家红会必须制订自己的具体组织规则与行动规则,并要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干扰而独立自主。

    独立原则的具体实施,从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两个国际机构来说,主要是正确处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目前的做法是: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工作时,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可以与有关机构合作和协调办理,但不建立固定的合作模式,避免使红十字运动成为联合国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其影响。联合国是政府间的组织,有时会与某些国家处于对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员不能去的地方,红十字会人员能去而且应该去。

    对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有政府官员参加,便于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

()志愿服务

定义: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志愿服务最早是亨利·杜南目睹索尔弗利诺战场缺乏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1863年日内瓦国际大会第6号决议实现了杜南的想法,决定将志愿医务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志愿服务也在发展,如今不仅在战场上,就是在自然灾害现场和日常生活中也能看到志愿工作者的身影。这是由于我们运动历史的发展以及人道领域工作的不断开拓创新。

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出于自愿的休戚与共精神。志愿服务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无私天赋。在许多情况中,它的成员们都隐姓埋名,以人类博爱的精神为他人服务。志愿服务的精髓是对他人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虽然红十字工作人员都有报酬,然而红十字工作人员的动机决非金钱,而是个人对人道观念的信仰和奉献。

二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特别是在国家内战中以及内部动乱中,当国家分裂成敌对各方时,如果国家红会得不到来自各个不同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志愿工作者的支持,它就不能获取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接近所有的受害者。

三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索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更多的钱为社会提供服务。

志愿服务面临的挑战——

一是在一些饱受战乱灾害的国家,政权和法制均遭严重破坏,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是在若干国家,人道的、体育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组织为吸收志愿工作者而相互竞争,并且程度越来越剧烈。

三是在一些国家志愿工作者的动机在发生变化,国家红会必须向他们提供满意的工作条件,甚至包括人身保险。

()统一

定义: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这个原则是七项基本原则中历史最悠久的原则之一。早在1875年古斯塔夫·莫瓦尼埃提出的四项原则就有一条是集中统一。这一原则同国家红会的结构及制度特别有关。

统一包含三个要素,也是国家红会获得本运动承认必须达到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

这意味着行政的统一,从内部事务的角度看,只能有一个中央机构(即总会或总部),从事全面筹划,负责分配所获得的各种资源,确定各种行动;从对外关系说,国家红会要参加国际会议,也只能由一个中央机构来代表它作为本运动的正式成员之一。

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

国家红会的力量来自其会员的广泛性。因此,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吸收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时,都不得考虑种族、性别、宗教、阶级及政治见解。

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从原则上讲,国家红会在其国家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必然要求它的活动遍及国家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国家红会的行动能力,应该是能够执行会章规定的所有任务,并在国家的整个领土上执行这些任务,这就要通过建立各地分会在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普遍

定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去相互支援。

从根源上说,普遍性是因为人类的苦难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这是本运动的必要条件。另外,普遍性又反映出对于苦难者的援助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的全球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也是现实的写照。

普遍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共同职责。本运动以消除人类痛苦为使命,对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遭遇的困难都不能漠然视之。普遍原则倡导本运动内部的集体职责。

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二是为发展而合作。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或武装冲突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以现有的各种方式同贫困作斗争,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首要任务之一。每一个国家红会都负有在本国加入这一斗争的职责。但是,在贫穷国家,红会本身就缺乏资源,这时就应由富裕的和经验丰富的红会向它们提供援助,与它们一起共同承担不划分国境的职责。

三是权利的平等。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在代表会议以及在国际联合会大会上,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本运动人道使命看,平等的要求具有更加深厚的根源:它来自于人类相互之间的平等,特别是他们处于痛苦之中时的平等。

本运动诞生于一个人的倡议,诞生于一个特定的战场,今天它的工作已遍及世界的每个角落,覆盖了需要得到帮助的亿万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遍原则正是人道原则的延伸和补充。达到和保持这种普遍性决非易事,它要求本运动的每一组成部分都付出巨大的力量、勇气和警惕。

 

三、基本原则的内在关系

作为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前四项原则最重要,人道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中立、独立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根据本运动的长期实践情况,独立原则对于国家红十字会尤为重要,是其他各项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不能保持独立,则公正、中立、统一和普遍甚至志愿服务都要, 受到制约,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所具有的优势和活力就难于充分发挥。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赖以生存的基础。执行基本原则是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只有当基本原则的义得到相当程度的理解时,它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因此,必须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作广泛的传播。

第四章 国际人道法

 

内容提要

    本章重点介绍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主要法律文书——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新发展,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一、 国际人道法概述

()定义

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作用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使用武力是国家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但随着战争给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要求和愿望日益高涨。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即战争非法。但是,战争或武装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国际人道法不可能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

    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两个分支系统。海牙公约系统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系统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人道法是专指日内瓦公约系统即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这部分内容,称之为狭义的国际人道法。其实,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并不是完全独立或互不相干的,因为有部分海牙公约的法律效力在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有部分日内瓦公约的法律效力也在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式和手段,而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往往要通过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97768日签订的保护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把海牙公约对作战方式和作战手段的规则与日内瓦公约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构筑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当代国际人道法的框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形式和体系。这就是广义上的国际人道法。因此,有专家称:1977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三)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害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与比例原则:在战争中使用暴力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军事需要不是绝对的,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禁止报复原则: 严禁对于伤病员、遇船难者、医务人员、民防人员、战俘、平民,平民的财产与文化财产,自然环境,以及包含有危险后果的工程与设施等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在国际人道法中,马尔顿条款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则。马尔顿是俄国著名国际法专家,1899年在海牙和平会议上宣读了这一条款,并被写进海牙公约前言。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也就是说,在国际人道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仍有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这一条款已被引进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里,马尔顿条款使得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范围远远地超过了已制定成文的公约,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正因如此,马尔顿条款在国际人道法中越发显出其普遍意义的重要性。

   (四)实施

1、预防措施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被普遍尊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和平时期开展的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的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的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

    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一条要求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并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

2、监督机制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被尊重,冲突双方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而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一般为中立国,若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为冲突双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如196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交战,双方接受瑞士为保护国,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倡导者和监护者,通过为战争受难者提供保护及救助工作,平时传播、推广国际人道法,并针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采取特别行动。

    3、制裁措施

    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法制机构,但按照日内瓦公约的共同条款,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国家首先要负责任。不过,国家只负民事责任,只发生赔偿的义务;至于违约行为的个人,则要受到刑事制裁。分为国际制裁和国内制裁两种。

    1)国际制裁: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

    2)国内制裁:国际人道法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法律,以惩罚战争罪(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和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各国法院有义务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战争罪的起诉。如果说一个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司法管辖权可以转到国际上,由国际法庭审理。

    为了使违反国际人道法,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受到惩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组织成立过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即德国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对二战中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国际上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先河,其贡献在于扩大战争犯罪的内涵,确定了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具有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分别通过第827号和第955号决议,于19935月和199411月分别设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即:海牙法庭和阿鲁沙法庭。

    海牙法庭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国际法庭);阿鲁沙法庭是起诉在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卢旺达国民在邻国所犯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的国际法庭(简称卢旺达国际法庭)。

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与二战后成立的两个军事法庭不同。后者可以说是战胜国审判战败国的罪犯。而前者,只要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都将被起诉。它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了制裁措施,是国际社会为惩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做出的进一步努力。

 ;

二、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及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国际公约、决议、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在这些公约或议定书里,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最精髓的部分。

    1、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

    1864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

    1899年在海牙签订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二公约)

 ;   1929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三公约)

    1949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又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由于19498月的外交会议在签订第四日内瓦公约的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对前三部公约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这样,上述各公约统称为1949812日日内瓦四部公约。

    1974年至1977年召开的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于197768日一致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这样,一部完整的关于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国际人道法的法典即已形成。

    第一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国际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到包括各国人民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即民族解放运动。

    截止20001128日,全世界已有189个国家签署日内瓦四部公约,157个国家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150个国家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

    2、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规则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条文繁多(共有600多条),内容详细而且复杂(共有600多条),为便于广泛传播和在战争中准确、迅速地落实,1979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七条基本规则:

    1、所有不直接参加、或已退出战斗的人,享有生命的权利,并不得受到人身或精神上的攻击。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方人员。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员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精华。但是,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效力,也不能取代现行条约。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法的传播。

 

三、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面临的挑战

    1、国际人道法的发展

    国际人道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974年的外交会议的文件中。而国际人道法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诞生,发展成为现在比较完整的体系,已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国际人道法的每次进展,每个公约的制定都是国际社会对战争或武装冲突带来的灾难进行反思的结果。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国际公约、决议、宣言和协定组成的,除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外,主要还有: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禁止在战时使用某些发射武器)

    1907年检讨1899年的海牙公约及通过新的公约

    1925年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的日内瓦议定书

    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及贮存细菌(生化)和有毒武器及销毁它们的公约;

    1976年禁止为军事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1980年关于禁止某些常规武器的公约;

    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及贮存化学武器及销毁它们的公约;

    1995年关于致盲激光武器议定书;

    1996年关于使用地雷、铒雷及其他装置的议定书;

    1997年关于禁止使用对人地雷的渥太华公约;

    1998年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条约;

    2000年关于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议定书;

    19987,联合国160个成员国在罗马举行外交会议,会议以120票赞成的压倒优势通过了一项条约,决定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于200271日正式开始工作,迄今已有13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其中75个国家已批准了这个条约。国际刑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是针对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犯罪,被起诉的主体是担负责任的个人而不是国家。这些罪行包括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按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条约规定,种族灭绝罪是指以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国家、民族、种族或某一种宗教人群为目的的大规模滥杀和严重伤害行为;反人类罪则包括针对上述对象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屠杀、奴役、酷刑、强奸、强迫卖淫、怀孕或失踪等行为;战争罪则专指在国际或非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中大范围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作为计划和策略故意进行的。法院只对200271日法庭正式成立以后的罪行有审判权。

    总之,国际人道法是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武装冲突的不断出现,而不断修订、充实、丰富和发展的。

    2、国际人道法面临的挑战

    冷战结束后,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由于领土、宗教、

民族等方面的矛盾与纷争,导致一场场你死我活的冲突频繁出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国际人道法遇到了许多挑战:

    一是国际人道法执法机制的软弱性。国际人道法不可

能像国内法那样,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法律实施的后盾;

    二是若干国家当局始终不愿意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诸如内部动乱等的日内瓦公约所未涵盖的局势中执行其人道使命。人道关注经常无可奈何地退居于政治和安全考虑之后;

    三是一些特殊武器,除核、生、化武器外,还有无数被称为常规的、但却具有滥杀滥伤或极端残酷效应的武器,因政治与军事考虑,还未列入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法律之中;

    四是传播国际人道法常常被视为灌输西方价值观念,而受到政府或当局者质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因保护或帮助了敌方的应受保护人员而受到袭击;

    五是越来越多的儿童被编入非正规的武装团体。

    此外,还有人质及持不同政见者被拘留之探视等问题。

为了应付这些挑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草了一项人道战略,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的具体方案。其内容和措施包括:

    ——组织各国政府专家研究当前世界政治、经济生活及局部战乱中出现的问题,如人质、死刑、探视被拘留的持不同政见者,以及政权、法律及社会秩序都已崩溃的战乱地区,如何运用国际人道法,以及国际人道法如何与各国有关法律相衔接和补充。

    ——广泛宣传国际人道法的知识,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得到更好的了解和理解。宣传的重点对象是政府官员、武装部队的成员和大学、中学的学生。

    ——积极研究和促进签订新的公约。

    3、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中国对国际人道法一贯持积极的态度(但在国际人道法的研究上比较滞后)。早在1904629日,当时的清政府就已加入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04年和1910年还分别签署并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公约。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中华民国成立后,又立即宣布继承这两个海牙公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根据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对于国民政府与各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日内瓦四部公约。1956115日,全国人大第50次会议批准了日内瓦四部公约。19839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批准了两个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对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个别条款予以保留(见附录)

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于1981610日通过《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暂行条例》,对掠夺、残害无辜居民,虐待俘虏等罪行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违反国际人道法,虐待俘虏、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第448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46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 )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包括:

    《联合国宪章》(虽不是专门性的人权条约,但它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8年第一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消除种族歧视、废除奴隶制度、保护少数和处于不利境遇的人的人权等专门领域国际人权法保护文件。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对人的保护,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两者存在许多实质性的区别 :

1、法律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的渊源,主要是出于人道目的,为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随着战争的出现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国际人权法历史短得多,国际人权法作为一个国际法律制度,作为国际法单独的一个分支则是《联合国宪章》以后的事。

2、适用时期不同。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属战时国际法,是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这样的非常时期、特殊环境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属平时国际法,是在平时正常情况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

3、适用对象不同。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国际人权法主要在平时规范、调整国家与其本国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目的不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受难者不必要的痛苦和过分的伤害;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为个人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发展提供可能。有学者称前者为生存法,后者为发展法。

5、适用途径不同。在国际人道法领域,个人权利的享受主要是通过国家(或武装冲突团体)来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权利的享受有时较直接的赋予个人。

此外,国际人道法有着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基本概念比较清楚;而国际人权法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概念,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因人们的宗教、文化、种族的不同,解释不同。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可归纳为三点:

1、人权的概念不仅包括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内容的个人人权,而且也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两项基本人权。

2、人权问题虽然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国际条约有关人权的规定主要通过国内法得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自身。由于各国历史、民族传统、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均不一致,道德和价值观念也不同,对人权的认识和要求必然不同。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作为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依据,甚至套用某个国家或区域的模式去强制推行,或者利用人权作为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坚决反对。

3、积极参与联合国保护人权的活动,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中国已先后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承担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200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201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六章 中国红十字会历史及工作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和历史沿革,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曲折发展,百年来的人道工作,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以及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310日(一说1904529日)在上海创立,至今已走过近百年的漫长历程。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政府人道领域工作的助手。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协助政府独立自主地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遍布全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分会。到目前为止拥有1900余万会员和7万多个基层组织。是世界上会员最多的国家红十字会之一。在国内外人道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力量。19506月,在红十字协会第31届理事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510月,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第4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以104票最多票数当选为执行理事。198910月,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第7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又以最高票当选为副主席。199911月,在国际联合会第13届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以116票的高票当选为领导委员会成员。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具有深厚的文化历史基础。一是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传入中国后和中国传统的仁爱思想契合,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二是日俄战争引发的救护活动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
国际红十字运动诞生后,首先于19世纪80年代传到我国台湾。18947月甲午海战后,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旅日侨胞孙实甫,由于长期在日本经商,习见日人深获红十字会之益,感受到红十字会活动对中国苦难群众的重要和必要,遂与志同道合者翻译国外红十字组织的章程,广为传播西方人道理念。孙实甫被认为是中国倡导红十字会第一人。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和中国博爱爱人、行善积德的传统道德思想异曲同工,一经传播,很快得到社会认同,使国人逐渐认识到红十字会的重要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1904
2月(清光绪30年),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当时在旅顺的外国侨民都由本国政府或红十字会出面,接运撤离战区。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船只不准入港。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于310日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清政府得知后,立即予以承认,并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早期的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外合办的、政府拨款资助的、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 
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兴起,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8月,对红十字会进行了改组,中国红十字会从此走上一条崭新的道路。 
 
二、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曲折发展
1949
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长蒋梦麟带领一部分人去往台湾,各地组织纷纷解体。秘书长胡兰生、职工会主席朱子会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现有总会职工除不愿赴京者外,全部留用;总会所有资财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将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22号房屋(民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腾让出来,作为总会迁京后的会址。  
1950
8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这次改组,为以后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61
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50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95095日电告红十字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我国政府外长宣布承认日内瓦公约,7月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在国内,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整顿、发展组织,协助卫生部发动民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协助救济总会开展救济工作。到1966年,全国已有县级红十字组织400多个,会员人数也增加到50多万人,基层组织5000多个。各级组织积极开展红十字活动,如组织医疗救护人员以医疗服务队的形式开赴治淮工地、受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为群众治病、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组织了七个志愿服务大队、666人参加战场救护。在协助大批日侨回国探亲,协助遣返战俘等方面也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1978
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 
1985
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在国内;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红十字会。在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得到很大的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很大进展。到1989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和建会,基层组织达到8.7万个,会员850万。
1990
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开始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
1031日,在各方面努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
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
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七大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加速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次大会。国家主席江泽民、副主席胡锦涛,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等领导人接见与会代表。江泽民主席赞扬红十字事业是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前景将更加广阔。朱镕基总理在贺信中也称赞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李岚清副总理指出:中国红十字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工作,有其独特的优势,我们要利用和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为我国各族人民造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这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 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贺信,充分肯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家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广大红十字工作者是极大的激励和鼓舞。
    1997
71日和199912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回顾1978年恢复工作以来的历史,每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都有长足的进步,都上了一个台阶,取得较大的发展。特别是红十字会性质由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1950年),到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1985年),再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1993年)的转变,可以看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宽,外延不断扩大。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国内的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也越来越高。 
 
三、百年来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近百年来所从事的人道工作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战争中的人道工作;二是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三是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一)、战争中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一样,也是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场救护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日俄战争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以后主要经历了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国红十字会在这些战争(国际性或非国际性)中,都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开展力所能及的救护、救助工作。 
    1
、北伐战争 
    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兴起,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后,设临时医院于武汉,并组织三支医疗队在淞沪及南京战役中从事战场救护工作。此后多年,国内战乱迭起,北京、天津、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等地接连发生武装冲突,各省纷纷成立红十字会,协同办理兵灾救援工作。北伐战争开始,设在上海的总会办事处又组织救护队参与救护工作,并在上海各医院收容伤兵。从1911年到1930年的20年间,由红十字会出面组织的医疗救护机构救护的伤病员总数在百万人以上。救助难民的数量则更多。 
    2
、抗日战争 
    1931
年,日本发动了对我国东北地区的侵略战争。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是开展战地救护和战区难民的救治工作。特别是在1932年,日军自东北开始向华北进犯,设在北平的红十字分会组织华北救护委员会,救护前线的抗日军队伤兵。1.28沪战爆发,总会建伤兵医院四十余所、难民收容所五所,负责伤兵救护和难民救助工作。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展开,中国红十字会的战争救护工作也在全国全面展开。总会设立的救护总队下设10个医疗大队、50个医疗中队、100多个区队,近150支医疗队,医疗救护人员近4000人,救护车200多辆,卫生材料库11个。为有效地指挥全国各地救护工作,救护总队总队长林可胜博士为全体救护队员制定了充满人道精神的八条救护信条:具丰富情感、抱牺牲志愿、本博爱襟怀、献科学身手、作精密准备、求迅速效率、保伤病安全、增人类幸福。在此精神指引下,各个医疗队和医护队员都竭尽全力工作。医疗队认真贯彻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论是国民党政府军队,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甚至日本侵略军的伤病人员,都一视同仁予以救护。总会曾两次派医疗队到日本战俘收容所担负900名战俘的医疗及防疫工作。八年抗战中,有114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人道救护工作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3
、抗美援朝战争 
1950
6月,朝鲜战争爆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1951122日向全国发出通知,号召各分会组织志愿军医疗服务队,参加抗美援朝,担任战场救护和朝鲜难民的救助工作。到19513月,全国18个分会报名人数达833人。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了7个国际医疗服务大队、666名医务人员分赴朝鲜战场为伤病员服务,他们出色的救护工作,获得中朝双方的赞赏,30名队员于1952129日荣获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功劳章。中国红十字会还选派35名代表赴朝鲜参加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参与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
    
(二)、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主要是以改善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围绕备灾,救灾,卫生救护和社区服务,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等核心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各项工作。 
1
、开展灾害救助赈济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多年一直关注各地发生的灾害。如1987年我国大兴安岭山林大火、1988年云南澜沧地区发生的大地震、1991年华东特大洪涝灾害、1998年河北张家口地震,三江流域(长江、黑龙江、嫩江)洪水灾害,总会及各地红会都积极参加救灾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到1998年,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从国内外募集救灾款物折合人民币共12.6亿元。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国内募捐超过了境外捐赠。这些款物都及时发放到灾区,为灾区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做出了贡献。为规范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20012月,总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
    2
、开展救护培训、无偿献血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创建生命工程,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初救护培训,发挥群众性的卫生救护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各种防护设施缺乏和简陋,广大群众救护知识缺少,各种伤亡事故频发的现状,中国红十字会在群众中和生产岗位上开展现场的四大技术和心及肺复苏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1987220日,联合卫生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通知》,此后又与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和林业部联合下发了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文件。1990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了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逐步建立遍布全国城乡的群众性自救和互救网络的奋斗目标。20018月,总会又与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4个部委及全国性企业联合印发了《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从1984年开始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各级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和表彰先进工作,对推动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进程发挥了很大作用。 
    3
、参与社区服务工作 
1978
年恢复国内工作以后,中国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为群众办好事,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宣传队、服务队走上街头开展宣传。举办孤儿院、养老院、博爱医院、弱智儿童学校等,为散居在社会上失去依靠的老幼弱残者提供帮助,解决养、教、医问题。同时,还举办了爱心工程和各种社会保障工作,如少儿住院医疗、抗癌乐园、老年关怀医院等,这些工作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在此基础上,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又响应国际联合会的号召,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社区建设的需要,积极参与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4
、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工作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致力于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了1998200120022004两个传播工作合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传播培训班,较系统地培训了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和广大会员,并不断扩大传播培训范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还成立了一支尽职尽责的传播工作骨干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担负师资队伍的培训,编写了统一教材,为建立全国性的传播网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
、建立中华骨髓库工作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始建于1992年,名称为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资料库(简称中华骨髓库),后因资金和机构等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使5个协作组(北京、西安、辽宁、浙江、厦门)基本停止,只有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各方面支持下持续开展工作。2001423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工作委员会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由中国红十字会彭珮云会长主持,此次会议标志着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正式全面重新启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管理中心,全国有十几个省市积极筹建分库。目前,已有十万多志愿者报名捐献造血干细胞,近三万人的HLA分型资料已入库。上海、深圳已成功为白血病等患者配型近70例,其中,进行移植手术25例。
    6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的青少年工作十分活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开展。各地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开展与各国红十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目前,全国共有960多万红十字青少年,约占会员总数的一半,是一支重要力量和生力军。
    
(三)、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特殊事件是指武装冲突遗留的问题和政府或有关方面不能或不便直接处理,但从人道出发亟需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红十字会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协助大批日侨回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留居中国大陆的侨民共有3万多人,其中有5千多名妇女与中国人结婚,还有一大批失去父母的孤儿为中国人收养。1949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曾协助日侨500多人回国。但由于中日还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大多数人难以办理回国手续。基于人道考虑,中国政府委托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和日中友好协会三个团体联系,负责办理日侨回国事宜。从19533月到19587月共协助3.2万名日侨返回日本。在此期间,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红十字会、日中友好协会等三个团体合作,还办了另外两件事情:协助1082名在华日本妇女和她们在华出生的子女回日本探亲;协助1024名经中国政府释放的日本战俘回国。作为回应,日本友好团体从1953年开始,分批协助数千名旅居日本华侨回到中国,并将日本侵华期间抓到日本做苦工虐待致死的7000多名华工遗骨收集起来,分10批送还中国。 
    
二是,协助政府安置在越华侨。 
    1979
年,越南大批驱赶在越华侨,在国际上引起很大震动。联合国难民署就被驱赶的难民安置问题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中国政府接受安置25万名印支难民的任务。国务院成立了安置难民领导小组,由民政部部长程子华任组长,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杨纯任副组长,责成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接待难民的有关工作。总会和有安置任务的广西、广东、云南、福建等地红十字会都以积极热忱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首先是组织医疗队奔赴难民涌入的口岸,为难民查体治病;接着是护送难民群到安置地点,改善居住条件、环境卫生和饮水状况;而后,建立医疗点,为难民们进行经常性的医疗、防疫和保健工作。使25万名难民得到妥善安置,建立起新的生活。 
    
三是,沟通海峡两岸关系,密切两岸人民交往。 
台湾与大陆同是中国的领土,海峡两岸人民同是中华民族的血肉同胞,但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海峡两岸长期处于隔绝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红十字会把台湾事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沟通与彼岸红十字组织的联系,妥善处理查人转信、海难事件、台胞探亲衍生问题等事务性工作。单是查人转信,从1987年初到1988年底,共受理两岸查人信件、表格22.3万余宗,为数万名台胞台属找到失散几十年的亲人。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既在海峡两岸架起了一座人道的桥梁,为保护两岸人民群众的利益、缓和两岸关系发挥了特殊作用,同时也为实践和丰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做出独特贡献。
1990
9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达成协议,即《金门协议》,这是迄今海峡两岸惟一发生作用的法律文书。 
    
四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对各地广场特殊人群的救护。 
1989
5月上旬,北京和部分省、市一些学校的学生离开校园,涌往各地广场特别是北京天安门广场,接连数日露天食宿,最后发展到绝食。由于饥饿、疲劳,广场卫生条件逐渐恶化,加之昼夜温差大,病倒学生日益增多,情势很危急。在此形势下,总会会同北京市红十字会,本着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精神,以红十字会名义协调组织北京市有关医疗、防疫、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等单位派出数百名工作人员和救护车辆,携带药品、器材、消毒剂、食品及饮料等物品,进入广场,将已病倒的学生立即送往各医院治疗;劝说学生尽快停止绝食,撤离广场;对广场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并对食品和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这些工作连续进行半个多月,保证了广场未发生疫情,保护了学生们的健康。其他一些省、市红十字会也在当地做了类似工作。 
    
此外,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处理涉外事件中也发挥了独特作用。 
    1956
108日,我驻沪空军击落美海军P4m5Q麦卡挺托式巡逻机一架,飞机坠落在舟山群岛以东海域的琅岗山附近。不久,舟山地区渔民用渔网拖上三具美军飞行员尸体。海军东海舰队司令办公室主任刘志平上校,派秘书到上海市红十字会联系,通过英国驻沪领事馆,委托他们将美军飞行员尸体转交美方。 
    1965
10月,巴西发生军事政变后,军人政府断然与我国政府断绝外交关系。正在巴西进行贸易参观访问的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中国贸易促进会会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当即被巴西当局扣压,并且计划将他们遣返到台湾。我国外交部得到事,因与巴西当局中断了外资关系难以营救他们,遂马上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想尽一切办法营救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尽快安全返回祖国。中国红十字会通过与巴西红十字青少年联系,请国际律师、巴基斯坦的平托先生斡旋,中国红十字会先后派员或组织安排王耀庭等人的家属赴巴西慰问,送去食品、衣物和信件,经过艰苦工作,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安全无恙回到了祖国。 
    
上述几项特殊情况下的人道工作,充分显示了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特作用。 
 
 
四、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在亨利·杜南的倡议下签订了一部公约,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所以,红十字运动从一开始就受
到国际法的保护,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红十字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诞生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很早,立法却很迟(在台湾,已于195410月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这与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运动中的地位极不相符。因此,为履行日内瓦公约的要求,适应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的趋势,使国内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国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和执委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从1990年末开始把立法列为一项中心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这一任务。其工作进程大致如下:
    
第四届理事会提出并做了一些立法准备工作,第五届理事会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19916月,将该法(草案)及说明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局作为特例,当年征求外交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23个有关部、委、局的意见。199245月,总会两次组团赴瑞士、日本考察。6月,总会协助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对《草案》逐条逐句推敲修改,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19936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其后经过进一步考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于19938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年10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十四号令颁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此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事业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次立法工作,进展非常顺利,从准备立项到出台不到三年时间,充分反映出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和理解,对发展我国红十字事业有着殷切的期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亦即国家依据国际人道法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它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列几个重大问题,给中国红十字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一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这是把红十字工作的意义提到人类进步发展的高度,与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与发展联系起来,揭示出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从而扫除了人们对红十字工作的陈旧观点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使人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从思想认识上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辟了道路。
    
二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红十字会的地位和性质做出的新规定,大大拓宽了红十字会的活动范围,从人民卫生救护扩大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这实际上使中国红十字会成了国家法定的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了更加深厚的潜在功能和更加广阔的活动空间。
    
三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构成了红十字会既是国家的社会团体,又是国际组织成员的特性。这是红十字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所不同的地方。因此,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于红十字会就更为重要,是能否坚持实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红十字会法对此做出专门条款规定,就是对红十字会的独立自主权予以特别的法律保障。
    
四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社会团体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也有所不同,除了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根据国际人道法及中国政府签字或承诺的有关规章。中国政府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发展的,每次召开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中国政府与中国红十字会都派代表团出席,因此,人民政府既有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履行其职责的责任及义务,也有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的权利。作为红十字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支持和协助本国政府开展与人道主义有关的工作,这是成立红十字会的初衷,也是检验红十字会工作的标尺。但是,红十字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红十字会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发挥红十字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
    
五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这是把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中的统一原则与普遍原则变成法律条款,保障其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得到空前未有的大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既切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共八章二十八条,每个条款都有实际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红十字会工作的所有问题。上述五点,是最主要的,是把中国红十字事业推向全面和全新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最有力的武器。这五点科学地总结了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揭示了红十字工作的本质,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要求和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成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不仅是规范红十字会的行为)。这在红十字运动史上是少有的。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执行,将会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动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它既是对一个社会团体的立法,又是对一项专门工作的立法。因此,这部法律有几大特征:
第一,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的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或是沿袭国际惯例而制定的,是把国际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变成国家法律,是国家遵守国际法和承担人道工作任务(包括责任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和国际义务的国家,是一个热衷于人道、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的国家,是一个愿意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对付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的国家。我们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首先应从这个高度理解国家制定红十字会法的目的和意义,把学习红十字会法与学习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的有关章程、规则结合起来,以求对红十字会法全面、正确的认识。
    
第二,授权性条款多。由于这部法律是一部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法律,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授权性条款比较多,而且授权的对象包括红十字会、政府和所有公民。例如:规定了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享受减税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还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七项职责,红十字标志具有特殊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授权性条款有15条之多,超过了总条款的一半,这是本法律的显著特征。充分运用这些授权性条款,依法确保红十字会的权益,推进红十字会的工作,应当成为法律实施的重点。
    
第三,内容包容量大,可创性强。有人认为,本法规定的红十字会工作弹性太大,没有硬性任务,似乎是一个缺点。实际上,这正是本法的又一个特征,就是对红十字会应做的工作,可做的工作,包容量都很大。例如,对红十字会的宗旨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对红十字会的性质规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对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都给予各级红十字组织广阔的发展空间,只要符合上述宗旨、性质、职责的事,红十字会都可以去做,都应该去做,可以勇敢地进行开拓和创造,把红十字事业积极推向社会发展的前沿。红十字会潜在能量的深厚,红十字事业的大有可为,正是在于它具有这些特性。只要我们善于运用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这些特性,加上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定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第四,没有明确执法主体。由于红十字会法属于社团法的范畴,按照我国的法律体制,社团法一般不明确执法主体,法律本文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应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中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政府的拨款,这些都需要政府来保证,而这些又是发展红十字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工作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中国实行的社会管理体制下,没有这些基本条件,红十字会工作是难以开展的。因此,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法的理解和执行,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首要任务。
    
第五,具有很强的改革性和前瞻性。一般法律是总结实践的经验,对政府、对人们等方面的行为加以规范。红十字会法的许多条款并非沿袭过去的做法,而是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既体现了改革性,又反映了前瞻性。
 
五、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大事,它将中国红十字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依法建会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六届理事会依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各地经验,确定了依法建会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略,即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即一、二、三、四、六:在一个目标的指引下,实行两个转变,举办三项社会工程,加强四项内部建设,建构六个方面的基本框架。 
    
一个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 
两个转变,就是性质任务从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转变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组织体制从依附挂靠于政府某一部门转变为单独建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项工程,就是救援工程、生命工程和爱心工程。救援工程,是以积极参加国家的救灾减灾和扶贫计划为目标,扩大和加强备灾救灾基地建设,提高救灾能力和实效。生命工程,是以积极参与国家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为目标,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卫生救护培训、医疗、急救、无偿献血及中华骨髓库等事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爱心工程,是以积极参与国家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发动红十字会员和社会群体兴办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服务。这三项工程总的名称是红十字博爱系列社会工程,是和平时期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表现,称之为工程是要求这些工作都要有相当的规模,形成载体和网络,走向规范化。 
四项建设,就是加强理论、组织、业务和基金建设,亦即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其目的是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素质,增强工作能力,能够履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能够组织和领导广大会员及志愿工作者开展各种活动,能够兴办上述三项工程,并使其日益充实和扩大,迅速产生社会效果,使红十字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具有崇高威信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六个方面的框架,就是从理论基础、法制建设、组织体制、内部业务、社会工程和资金筹集等六个方面建构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基本框架。 
上述一、二、三、四、六的建会方略,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为因果的整体,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内容,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手段。两个转变是前提,三项社会工程是基础,四项内部建设是动力,六个方面的框架是措施。
从工作进程来说,从19944月召开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就步入了依法建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新时期,其进程与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基本相同,是随着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步伐前进的。
从发展步骤来说,首先是解决两个转变问题,同时狠抓四项建设,逐步壮大三项工程,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若干年后,中国红十字会将在理论体系、法制建设、组织体制、社会工程、内部业务、基金筹集等6个方面基本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成型的体系或模式。
实行两个转变,这是依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前提和核心。如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样,首先是要抓经济上的两个根本转变: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实行两个转变,即性质任务从人民卫生救护团体转变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组织体制从依附挂靠于政府某一部门转变为单独建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和更好地利用国际上的力量,有利于全面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有利于广泛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关于实行两个转变的步骤和方法,经过几年的探索,已取得一些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
、组织体制的转变要和性质任务的转变要同步进行,做到相辅相成。性质任务的转变要求组织机构与其相适应,组织体制的转变是体现和促进性质任务转变的主要因素。这本身就是改革。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必须与性质任务相适应。 
    2
、解决组织机构独立设置问题,要以红十字会法为武器,运用各种力量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红十字会机构独立设置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3
、依照法律设置机构要与依照章程运作内部事务结合起来,不论目前机构设置属于何种形式,都要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充分行使其职权,发挥其作用,使各级红十字会做到实际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实质是按照社团机制运作红十字会工作。 
    4
、实行组织体制转变要从思想理论、组织人事、业务管理和资金筹集等四方面同时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实际能力。 
1999
10月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上述建会方略予以充分肯定。第七届理事会和执委会根据新的实践和认识,在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基本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概括为五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工作上坚持与政府行为相协调;组织序列坚持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上下级红十字会关系坚持指导;坚持政府领导可兼任我会领导职务),并且在转变体制、理顺关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建会的基本方略。
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任重道远。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我们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红十字会将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密切联系实际,既做好传统性工作,又做好开创性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注重理论研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为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红十字会建会一百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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