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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时间:2019-08-05

福建省红十字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捐赠工作公开透明,规范对捐赠人的服务,提升捐赠执行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反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各级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基金会的捐赠反馈工作。红十字基金会捐赠反馈工作还应当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捐赠财产使用应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提交同级红十字会执委会(党组)会议集体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人道救助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按照人道救助与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通过财务执行报告、项目执行报告、审计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捐赠财产使用及执行报告,应遵循“谁使用、谁报告”的原则,由捐赠项目的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的执行管理和质量把关,收集汇总整理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执行报告(包括资料)等具体信息。捐赠反馈遵循“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由接收捐赠的单位进行捐赠信息反馈,国内捐赠由负责筹资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并反馈,国际(境外)捐赠由负责国际(境外)交往联络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并反馈。

第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负责筹资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或者负责国际(境外)交往联络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提交具体的捐赠反馈信息,由负责筹资的部门或负责国际(境外)交往联络工作的部门提供给有联系信息的捐赠人。捐赠人有具体要求的,捐赠项目执行部门应尽可能按照捐赠人要求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馈。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充分保障捐赠人知情权。

第六条 捐赠反馈具体信息内容,由执行捐赠项目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编写,并提供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料),主要包括:捐赠项目救助与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捐赠项目目标达成情况、受益对象和受益成效情况等。

捐赠反馈采取定向征求意见、报告信息和公示发布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体现捐赠财产执行的结果和成效,也要体现捐赠财产执行的过程和进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点,回应捐赠人关切。

第七条 捐赠项目档案管理,应结合捐赠实际,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以备捐赠人查询。档案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执行部门的项目执行计划书、备忘录、有关会议纪要或记录、资金申请报告、督导评估(检查)报告、合同文件、设计资料、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和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捐赠项目执行部门应结合捐赠人意愿、捐赠财产数额、社会人道诉求群体等实际确定受益人,以项目执行计划书或项目合作执行协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告救助(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九条 捐赠项目执行的财务管理部门,每三个月向项目执行部门通报一次捐赠项目收支和结余情况,协助项目执行部门及时做好捐赠财产的执行工作。捐赠项目执行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捐赠财产收支情况,确保捐赠项目规范高效执行,原则上本级捐赠财产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捐赠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捐赠财产支出,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开募捐财产的使用,至少每三个月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开一次捐赠项目实施情况,捐赠项目执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实施情况和财产使用情况。

定向募捐财产的使用,包括专项基金、有合作协议或捐赠函的定向捐赠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捐赠等,应当与捐赠人保持充分沟通,按照约定及时详尽地向捐赠人告知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执行部门应在项目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向负责筹资的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料)。

捐赠接收单位的负责官方网站等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执行捐赠项目部门提供的执行情况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公开各个捐赠项目的执行进度和当年结案捐赠项目的终期报告。法律法规对捐赠信息公开有具体规定的,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捐赠接收单位的宣传部门应与负责筹资、国际(境外)交往联络工作和捐赠项目执行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捐赠项目的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捐赠财产接收、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积极争取媒体对捐赠人和捐赠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影响力,弘扬红十字精神和乐善好施的人道正能量。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红十字会负责筹资的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纪委驻省卫计委纪检组。

福建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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